吉林省城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城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2财保32号
申请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剑,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城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葛敬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陆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群,总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城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陆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城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陆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 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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