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吉0103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二道区祥义物资经销处。
被执行人吉林省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二道区祥义物资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吉01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次性偿还45800万元。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线索信息,上述财产信息均有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吉010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春风
审 判 员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