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宽城区珠江路整洁小区1委5栋719室。
法定代表人:汪春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10委91组。
法定代表人:刘湘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裁字[2021]第05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543451.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5639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评估了被执行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长春市二道区东逸美郡小区二期的15套房屋;因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人同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1执39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宗子君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李明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曹 雪
书 记 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