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春市青年路**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森林老年康复护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寓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牟思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