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商会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民终40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长春文化印刷产业开发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蔡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吉林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商会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商会大厦16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鹏,吉林良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长春市吉泰物流有限公司经理,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大春,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润安装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商会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润安装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商会大厦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法院查明**将其所有的×××号牌得罗伦士小型轿车停放在双阳区商会大厦院内,但是没有查明该车辆的停放地点。**在双阳区商会大厦办公,有自己的地下停车位,事发当日,**没有将车停放在规划停车位地点,而是将车停放在商会大厦消防通道入口,并遮挡了消防栓等器材。且在事故发生之前,商会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张贴警示标识,标识内容为“因大厦玻璃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禁楼下靠近停车,违者自负”的警示标识,**也没有按警示标识停放车辆从未导致车辆被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占用消防通道,遮挡消防器材,未按警示标识停放车辆致使车辆遭受损失的后果,其行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2.丰润安装公司为双阳区商会大厦11层房屋所有人,但破碎的玻璃属于最外层装饰玻璃幕,外墙的所有人应当是全体业主所有,并非丰润安装公司单独所有。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作为商会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接收物业管理费的同时,应当对办公楼外墙(玻璃幕)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在接收到丰润安装公司提示的安全隐患通知后,未及时对玻璃幕进行维修并设置警示标语和采取隔离设施,怠于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从而玻璃自然破碎,导致车辆发生毁损,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丰润安装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赔偿原则为直接侵权人依照其过错大小承担的按份责任,一审法院为未认定**的自身过错,未划分丰润安装公司与被商会大厦物业公司的过错责任比例,即判令双方共同赔付**的车辆损失及鉴定费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商会大厦物业公司辩称,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在本次纠纷中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在商会大厦物业公司的上诉状中已经确认**所停车位是专用车位即正常的停车位。
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吉011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二、依法改判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不承担**的车辆损失79,661元和鉴定费6400元,总计8,6061元的赔偿责任;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丰润安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一)一审法院对**在该案中存在的过错事实未予以认定。第一,在本案事故发生当日,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已经在涉案被砸车辆所停的停车位正前方,10米处的明显位置(进出大厦门口处)张贴“因大厦玻璃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禁楼下靠近停车违者后果自负”的多个警示标语。第二,**在商会大厦地下停车场内拥有自己的停车位用于停车,而在本案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所停的地上停车位已经明显标注为“专用车位”,但**只为其出入方便,占有他人车位。综上,**作为该大厦的业主,明知将车辆停在该处可能会发生事故风险,反而将自己的车辆处于危险境地之中,故在本案赔偿纠纷中,**应当对因自身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一审法院未对**的上述过错予以认定。(二)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所应尽到的检查责任和管理义务,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第一,本案中,破碎掉落的玻璃位于丰润安装公司所在楼层,该楼层产权为丰润安装公司,所以本案发生自燃炸裂的玻璃属于个人专有部分,在超过保修期外,应当由所有人丰润安装公司自己负责维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第二款:“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因商会大厦业主大会至今未成立,所以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也无条件按此规定执行。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将调查、研究情况、处理方式及不及时维修可能产生事故的后果,以书面回函的形式已经通知到丰润安装公司,告知“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可以帮助丰润安装公司与施工单位进行协调,马上进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或由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安排人员进行维修,费用由丰润安装公司承担”。同时在可能发生玻璃掉落处,张贴多个警示标语,广而告之可能出现玻璃掉落的风险。第二,即使掉落的玻璃位置属于商会大厦的共用部位,在超过两年的保修期后,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来进行维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因商会大厦建设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验收,业主所缴纳的物业维修资金也一直在开发商处代管,所以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也不具备条件按相关法规提出维修方案或建议可能性。故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只能做到第一点所述的措施,以最大的能力尽到管理责任。综上,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二、一审法院判决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与丰润建筑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假设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因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话,也应按照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丰润安装公司,无论是所有人还是使用人来说,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都应对本案纠纷承担较小赔偿责任,而一审法院判决由丰润安装公司和商会大厦物业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判决不当,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商会大厦物业公司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商会大厦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丰润安装公司辩称,对**存在过错没有异议,丰润安装公司认为玻璃幕的损坏责任人并非自身,丰润安装公司并非玻璃幕的唯一使用人或所有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应为全体业主,及时承担责任也应由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在收到丰润安装公司的通知后仍未及时进行维修维护存在过错,至于房屋是否验收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能够使用与丰润安装公司无关,丰润安装公司已正常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及物业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告知义务,所以丰润安装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过错。
**辩称,认可一审判决。在商会大厦物业公司的上诉状中已经确认**所廷陈伟是专用车位即正常的停车位。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丰润安装公司、商会大厦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13,263元,鉴定费用4000元,合计117,26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丰润安装公司、商会大厦物业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在双阳区商会大厦7楼有自己的办公场所。2020年5月26日,**将其所有的×××牌号的罗伦士WDDUX6EB小型轿车停放于双阳区商会大厦院内,位于双阳区商会大厦11楼的丰润安装公司的玻璃幕墙破碎坠落致**车辆被砸,致车辆损坏。诉前经**委托安徽中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辆损失为71,100元,贬值损失为42,163元,鉴定费用4000元。庭审中,丰润安装公司对鉴定有异议,认为系**单方自行委托,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经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86,661元,更换下零部件残值为7000元,**支付鉴定费6400元,经长春市兴诚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贬值损失为42,768元,**支付鉴定费6000元。诉讼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34,829元(79,661元+6400元+42,768+6000元)。2016年7月19日,丰润安装公司购买了双阳区商会大厦11层作为其办公场所。商会大厦物业公司负责双阳区商会大厦的物业服务。2018年12月份,丰润安装公司发现其南侧玻璃幕墙上方钢化玻璃自然炸裂,存在安全隐患,并告知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丰润安装公司、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对玻璃幕墙均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破碎掉落的玻璃位于丰润安装公司所在的楼层,故丰润安装公司作为该层玻璃幕墙的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商会大厦物业公司系涉案所在大楼的物业公司,负责整幢大楼的安保、对幕墙玻璃有进行定期巡查等管理职责,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发现涉案房屋的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玻璃破碎掉落砸中**的车辆,故**主张商会大厦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辽宁新天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86,661元,更换下零部件残值为7000元,因涉案车辆并未实际修理,根据定损报告,法院认定涉案车辆的损失为79,661元(86,661元-7000元)。**虽主张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42,768元,但根据定损报告,涉案车辆受损主要是车衣、前保险杠、前机舱盖、左前大灯、前风挡玻璃等部位,车辆的主体结构以及发动机等重要部件均未受到损害,故法院对于其主张涉案车辆的贬值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丰润安装公司、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79,661元、鉴定费6400元,总计86,061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由**负担522元,由丰润安装公司、商会大厦物业公司负担976元,给付时间同上。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致**车辆被砸的玻璃属于双阳区商汇大厦一侧楼体的玻璃幕墙。该玻璃幕墙处于楼体立面,代替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户外的墙面系住宅的共用部分。”因此,该玻璃幕墙玻璃是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商会大厦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作为玻璃幕墙的管理者,在丰润安装公司已将玻璃自然炸裂的情况告知商会大厦物业公司情况下,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其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在该停车位上书写“墙皮脱落禁止停车后果自负”字样,但该提示只是一般性的提示,商会大厦物业公司并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禁止在该处停车,故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主张**将车辆该停车位上存在过错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丰润安装公司作为该玻璃所在立面房屋的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并无证据证明其对该玻璃坠落存在过错,且其已经将该玻璃自然炸裂的情况告知商会大厦物业公司,丰润安装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丰润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商会大厦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
二、长春市双阳区商会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79,661元、鉴定费6400元,总计86,061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长春市双阳区商会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8元,由**负担522元,由长春市双阳区商会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04元,由长春市双阳区商会大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云燕
审判员  齐小媛
审判员  张 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