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4272号
原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育才路(鲁家小学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农安县市政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古城街道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市政工程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