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庄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民初字第27号 原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庄家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庄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3.00元,保全费1720.00元,退回2401.00元后由原告吉林省丰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