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平安铁路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顺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平安铁路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3执保625号
申请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顺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
法定代表人:赵万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玲玲,吉林启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春平安铁路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文,该公司经理。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顺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长春平安铁路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顺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春平安铁路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银行存款5,160,092.3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顺达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平安铁路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公司银行存款5,160,092.3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海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