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铁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长春市铁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延边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2401民初6629号
原告:长春市铁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
被告: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延边分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铁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梁山县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吉林省水文水资源局延边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铁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铁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铁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长春市铁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