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4执保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昆明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迟大庆,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第三人:吉林市北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吉林市北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吉0204执保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吉林市分行南京路支行的银行存款533,722.00元,银行账号为080221xxxxxxxx38xx2。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以支付农民工工资、职工工资及工程款为由,申请法院解除冻结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同时提供由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该函明确该集团公司愿负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春节期间急需支付各工程所欠农民工工资、本单位职工工资及供热费、工程所欠施工方物资款等费用,申请本院解除冻结其在工行吉林市分行南京路支行,账号为08xxxxxxxx20013xx32的银行账户。该公司提供了由吉林吉电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该函明确该集团公司愿负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据此,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吉林市分行南京路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账号:0802210309200138932,金额:533,722.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杰
审判员***
审判员裴广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