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92民初2412号之一
原告: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265845。
法定代表人:金良赞。
被告: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昆明街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1244738037。
法定代表人:迟大庆。
本院在审理信承瑞技术有限公司与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苏0492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葛峰
人民陪审员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