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04执保5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县英额布镇梨树村三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7005096016。
被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昆明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迟大庆,经理。
第三人:吉林市北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汉阳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及吉林市北疆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吉林市分行南京路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为080221030920013893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36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避免自身的财产损害,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工行吉林市分行的银行存款533,722.00元,银行账号为0802210309200138932,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
二、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在1,360,000.00元担保金额的范围内负担保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