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11执恢30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昆明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迟大庆。
被执行人: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永庆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李长英。
申请执行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
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存款。
3、于2021年9月16日至1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第一次拍卖被执行人吉林市红星特种钢锻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履带式抛丸清理机、吊车(天车)、东方模具设备及滤沙铁桶、中频炉及制冷系统(电控设备))。经一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以第一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241620元接受拍卖的上述机械设备。
4、申请执行人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赵浚淇
审 判 员 朱北斗
审 判 员 籍 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