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4民初2939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昆明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迟大庆。
原告***与被告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赵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梁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