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马某、吉林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4民初3670号 原告:马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系马某妻子),女,1970年3月21日出生,住址同马某。 被告:吉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寇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马某与被告吉林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