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执保83号之二十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吉林市龙电集团龙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夕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保全申请人吉林市龙电集团龙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9)吉02民初28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67,485.42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账户的存款13,267,485.42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