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电集团龙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电集团龙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电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
被执行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潍坊市高密市夏庄工业园。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电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吉0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吉02执298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电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凯
审判员 边新江
审判员 刘天舒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