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电集团龙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电集团龙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执37号
吉林市龙电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电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吉02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21)吉02执37号。被执行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应按调解书履行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电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进度款;2.案件受理费30,351.25元由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龙电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100万元工程进度款、案件受理费30,351.2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2,704元。
综上,被执行人山东恒涛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