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海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海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民申21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满族,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吉林证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海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三区纬二路A-1-5-1号。
法定代表人:刘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庆宽,吉林宗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锦桥,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4555号伊利雅居园72号楼4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刘湃,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海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2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芮海宏
审判员  孙百凤
审判员  寇承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