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海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海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291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海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海集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2)吉0291诉前调书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101131.19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13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本院自2023年4月3日起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查控在本市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法院提供。 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知悉被执行人公司财产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不再到被执行人公司进行现场查找执行线索。 本院已将本案查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财产的情况,查封/冻结期限,查封/冻结到期前应向法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结果无异议,且无新的执行线索向法院提供。 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