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民终15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安,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城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光华路156-8号。
法定代表人:樊嵩,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路灯安装处,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光华路15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昊,男,该处综合部副部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鸿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21号中海紫御江城9号办公楼1单元7层37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禹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艳珍,女,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巍,吉林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城市照明建设管理中心、吉林市**路灯安装处、吉林市鸿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8)吉0204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博轩
审 判 员 石 刚
代理审判员 高 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徐俊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