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203执370号
申请执行人刘国财,男,汉族,1955年3月19日生,住址地: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刘国财与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逾期利息。
本院依法查封吉林吉化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在本院采取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本案执行标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