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3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生,住址地:吉林市龙潭区。
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地: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吉化天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20)吉0203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该案拍卖程序正在进行中,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暂时撤回对该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锐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朱亚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