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电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吉林市丰满电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11民初609号
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李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强,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丰满电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马连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丰满电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市丰满电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告诉。
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吉林正安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爱香
审判员  孙 冰
审判员  秦玉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