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281执2944号 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晓冬土特产品经销处、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晓冬土特产品经销处、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事项为:蛟河市晓冬土特产品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借款期间内利息266510.81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9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按年利率12.4688%计算)。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4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执行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申请执行人蛟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晓冬土特产品经销处、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蛟河市城区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