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2144号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制冷设备商行,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制冷设备商行与被告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市船营区**制冷设备商行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市船营区**制冷设备商行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船营区**制冷设备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00元,由吉林市船营区**制冷设备商行负担。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