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民初1904号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5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员工。
被告: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蛟河市城区建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