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303执1333号
***、***、李建柱、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建柱、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李建柱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500.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61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3民终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