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4民初1803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4号兆丰国际写字楼701号。
法定代表人: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阜蒙,黑龙江威翔律师事务所。
被告: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3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