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民初80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库仑大路东段北侧。
被申请人: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北迎宾街312号。
原告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展公司”)与被告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天置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8)吉03民初80号民事裁定,查封翔天置业名下的***(2012)第03230XXXX号、面积为48901.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翔天置业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吉03民初80号之三民事裁定,本案按吉林省巨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翔天置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伊通满族自治县翔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2012)第03230XXXX号、面积为48901.7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