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303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亮,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已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该案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10879.5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210879.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吉03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