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03执132号 ***、***、***、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辽宁精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辽宁精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辽宁精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299000元”。因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辽宁精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辽宁精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辽宁精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4385元做为本案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吉0303民初30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