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303执保33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
被保全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辽宁精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辽宁精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保全一案,本院未查到被保全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该案按照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