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执恢26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本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北十一委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