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执恢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北十一委路18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10879.5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吉0303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