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被告某某、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初字第1753号
原告**,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男,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已减半),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宋志军
审判员王拓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