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与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402民初380号
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理。
原告起诉称,2016年7月,被告开发的南郡富苑小区即将进入供暖期,为确保小区居民利益,原告应市政府要求,在被告公司无力支付安装费用的情况下先行施工,投建了三套供热自控系统,工程总造价499234元,现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小区居民的供暖得以保障。因被告暂无力支付工程款,原告为维护企业利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499234元及利息;二、判决原告对被告公司开发的南郡富苑小区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拖欠原告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权。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告辽源市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和确认被告身份,认定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789元,退回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刘维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维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顾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