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某某、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2民初15887号

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村民委员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杨阳,经理。

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溪漳路1号(原友谊服装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健澄,经理。

被告:**,男,197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器仪表公司)与被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仪器仪表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仪器仪表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添瑞祥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雨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