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402民初36号
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溪漳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矿电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辽源市和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35.00元,由辽源市热力集团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靓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