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5民终13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通化市建设大街商务局三楼三单元603,居民身份证:220502197202240639。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二道江区东明路3号。
法定代表人:沈连义。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5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道江发电厂建筑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连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
×××辩称,(答辩意见)
×××述称,……(概述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诉称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的,写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写明二审法院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意见和理由,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的评判)。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对一审认定事实作出概括评价,如存在瑕疵应指出)、适用法律……(对一审适用法律作出概括评价,如存在瑕疵应指出),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适用法律有瑕疵的,应当引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凤
审判员 黄智慧
审判员 崔红霞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