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82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传明,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继虹,男,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
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訾文涛,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已执行的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582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07月02日向集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4,942,940.81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6,344.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0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微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等文书;2020年7月2日、2020年7月1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2020年7月日向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江分局了解被执行人的公司情况。通过以上查控措施及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2020年07月29日又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化市二道江区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訾文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永胜
审判员 顾传羽
审判员 丁天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