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延吉市延兴消防器材经销部、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01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延兴消防器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5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3日作出(2022)吉2401执1421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96.22元(实际冻结159.06元)。2022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5791.97元。同日,本院作出(2022)吉2401执1421号之二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96.22元的冻结。2022年5月12日,本院扣除执行费129元后向延吉市延兴消防器材经销部支付执行款15662.97元,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延兴消防器材经销部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吉市延兴消防器材经销部申请执行的本院(2021)吉2401民初925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