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民初11824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
被告: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5日以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退回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680元。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白雪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