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宏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吉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2424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宏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吉242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7253元,鉴定费2161.18元,案件受理费889.2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吉2424执595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被执行人与本院联系称可以清偿本案债务,并提出希望申请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本院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表示如被执行人能够在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执行款,可以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022年10月25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款账户内汇入101708.38元,其中工程款97253元、鉴定费2161.18元、案件受理费889.2元,执行费1405元。 2022年10月26日本院将(2021)吉2424执595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吉2424执恢156号。2022年10月27日,本院将执行款100303.28元向申请人发放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结案,并放弃其他权利,执行费1405元本院已收取。 至此,本院(2021)吉2424民初177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