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24民初1001号
原告:***,男,汉族,住延吉市。
被告:***,男,住延吉市。
被告:***,男,住延吉市。
被告: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许家泉。
原告***与被告***、***、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计69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蔄兴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明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