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某、延吉市某房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2401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某房建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24民初18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吉市某房建开发有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执行款273843元,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执行款1310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755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24民初1873号判决书已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