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2401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延吉市某房建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24民初18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吉市某房建开发有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执行款273843元,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执行款1310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755元。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结案。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24民初1873号判决书已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