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监10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男,195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4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5号五环高尔夫家园小区三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胡茗,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孙文贵,男,195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原审上诉人**和与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孙文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吉01民终14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吕玉玉
审判员 蔺 宇
审判员 胡绍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