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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13执保1595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3)九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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