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保533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灿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倪宝山,该公司经理。
***与***、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飞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1731.8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