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扶余市茂彬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扶执字第40号
申请执行人扶余市茂彬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扶余市三岔河镇,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332774-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87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原告18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40元。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执行。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扶余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辉